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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即将迎来高潮!水利部印发《中小河流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技术管理,水利部编制了《中小河流治理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中小河流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我国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以下简称中小河流)众多,防洪治理任务艰巨而繁重。为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中小河流系统治理,提高中小河流治理成效,增强中小河流应对洪涝灾害和防控风险能力,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技术要求。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以流域为单元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逐流域验收、逐流域建档立卡,实现治理一条,见效一条,为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1.坚持人民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中小河流治理的首要目标,提升河流行洪和防洪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洪涝灾害防治问题。
2.坚持系统治理。注重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好中小河流治理与流域防洪规划的关系,逐流域规划,逐流域治理,强化整条河流治理,高质量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
3.坚持规划引领。在确定的中小河流治理名录基础上,以河流为单元,逐河流编制治理方案,汇总形成省级、流域分区、全国三个层面中小河流治理总体方案。根据总体方案,编制全国中小河流治理5年实施方案,按照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安排河流及项目实施。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客观规律,针对不同地域、不同地形及城镇和乡村的河流特点,科学论证治理方案,尽量维持河道行蓄洪水、涵养水源、维护生态系统等自然功能,避免河道过度渠化或景观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水岸同治的多行业多目标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治理成效。
5.坚持数字赋能。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要求,在全国水利一张图基础上,建立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信息综合管理系统,逐流域、逐河流、逐项目建档立卡,实现中小河流治理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升治理管理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二、科学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方案
编制中小河流治理方案重点要做好治理现状调查评估分析、总体目标制定、治理范围划定、治理标准论证、工程布局、治理任务和措施论证、环境移民等要素考虑、信息化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等方面工作。
(一)加强治理现状调查评估分析
收集中小河流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经济社会、典型大洪水和洪涝灾害、水利工程现状、防洪调度管理、有关规划及既往设计暴雨和设计洪涝水成果等基础资料。深入调查分析中小河流治理现状,客观评估治理成效,分析当前流域防洪保安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结合流域下垫面演变、水情工情变化、气候变化影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研判中小河流治理面临的新形势新需求新任务。
(二)科学制定总体目标
把握好中小河流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切实提升河流防洪能力,着力保障河流两岸保护区防护对象的防洪安全。在满足河道行洪和保障防洪安全的基础上,以防洪、排涝任务为主,兼顾综合治理需求,科学制定总体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水岸同治的多行业多目标治理。
(三)合理划定治理范围
针对洪水特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洪水对经济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统筹考虑地形地势、支流汇入、已建工程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划定治理范围和防洪保护区,严禁把洪泛区划为防洪保护区,避免防洪保护区范围过大造成治理标准偏高。对历史上灾情严重、洪涝灾害易发、安全隐患突出的河流,或者流经区域有防洪任务突出的城镇、人口密集的乡村、集中连片农田、重要基础设施的河流予以优先安排。
(四)合理确定治理标准
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治涝标准》(SL723)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各防洪分区的防洪标准和涝区的治理标准。对于流域防洪保护对象重要、洪水风险高的城镇,综合考虑需求与可能,深入论证防洪标准提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依靠上游规划水库或蓄滞洪区承担防洪任务的河道,应根据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和总体布局,在考虑上游水库、蓄滞洪区作用后,合理确定堤防与防护工程的建设标准。
(五)科学确定防洪工程体系布局
从流域整体出发,统筹安排洪水出路,科学分析水库、堤防、分洪道、蓄滞洪工程等措施,合理拟定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和总体布局。结合上位相关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料、成果,开展必要的测绘工作,推求上下游、干支流水位,并与已批复设计成果衔接协调。
(六)明确主要治理任务和措施
根据不同分区河流类型、功能定位和治理目标,结合现有防洪工程建设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提出治理的任务、方案和措施。防洪工程措施主要包括堤防加固和建设、护岸护坡、控导工程、清淤疏浚、闸涵穿堤建筑物等。山丘区河流一般以防护工程为主,尽量减少新建堤防。平原河网区在考虑蓄排措施基础上,统筹河道疏浚、拓卡、堤防建设等,协同推进洪涝治理。严禁围河造地和缩窄河道,避免过度治理,水文化、水景观等综合治理措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和防洪安全。
(七)关注环境保护和征地移民要素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等管控要求,分析中小河流治理方案的环境合理性。尽可能减少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提出有效解决措施。
(八)明确信息化建设任务要求
针对中小河流现状并结合地区实际,配套必要的监测设施设备,逐步实现中小河流水雨情、工情感知及视频监测覆盖,提升对物理流域状态监测和智能感知能力,不断充实数字孪生水网数据底板。
(九)合理估算工程投资
依据水利及相关行业计价依据估算治理项目投资。综合治理项目宜分别计列防洪类、非防洪类等工程投资。
三、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
开展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时,应在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中小河流治理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中小河流治理方案的有关安排,结合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治理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工程任务与规模
1.设计洪水。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结合中小河流具体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当参证站有较长实测洪水资料时,可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采用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结合类似地区或相邻河流的设计洪水成果,以及治理河段的历史洪水调查分析资料,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2.治理标准。以流域为单元,结合中小河流防洪保护区现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需求,统筹区域与流域、上下游与左右岸的关系,复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和堤防的建设标准。确需提高标准的,应充分论证提高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有条件的地区,确有需要,可通过河工模型试验和数值模拟计算等方法,研究论证防洪标准提高的合理性。
3.现状及设计水面线。以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初步确定的重要节点(例如干支流汇合处、重要水文站点、重要水库节点、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断面等)的设计水位或流量为基础,广泛调查、收集或补测洪水资料和近年河道断面,分析选择合理的糙率,以干支流汇合口、水文站及水库、拦河闸站、交通桥、省市县界断面等为重点,结合河道整治方案,考虑计算河段内已建和规划建筑物对设计水位的影响,复核治理河段的现状及设计水面线成果。
4.堤线布局。应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不得缩窄河道,原则上避免裁弯取直,并根据规划行洪能力和管控要求,合理确定治理河宽和堤距。对于现有堤防满足行洪要求的河段,原则上沿老堤线加固;对于现有堤防不满足行洪要求的河段,经多方案比选论证,采取疏浚河道、扩卡、退堤、堤防加培、跨河构筑物改建等措施满足行洪要求;对确需新建堤防的河段,以不侵占河道行洪通道为原则,统筹好与规划治导线、河湖岸线与堤线的关系,合理布置新建堤线。
5.治理方案比选论证。按照“多规合一”要求,统筹行业间治理需求,做好中小河流防洪治理方案比选论证。在新建(改建)堤防(护岸)、现有堤防(护岸)加固、河道疏浚、支流河口建闸与筑堤等河道单项防洪治理方案技术经济比选的基础上,进行防洪整体治理方案的比选论证,并统筹好与非防洪类治理要求的关系。
(二)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
1.堤防及穿堤建筑物级别和洪水标准。堤防级别划分应根据保护对象防洪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等有关规定执行;确需提高或降低堤防级别时,应充分论证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穿越堤防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不应低于相应堤防的级别;堤防上的闸、涵、泵站及其他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不应低于堤防的防洪标准,并适当留有安全裕度。
2.设计方案比选论证。河道整治方案比选应以防洪保安全为首要目标,可适度营造滩、洲、潭等多样化的生态空间,并满足《河道整治设计规范》(GB50707)相关要求。针对河流工程现状和主要问题,在满足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河流特点、地形地质条件、填筑材料、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征地移民等因素,加强河段治理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合理确定堤防、护岸、河道疏浚等工程布置方案。
3.堤防(护岸)及河道断面设计。堤身断面宜综合考虑工程级别、填筑材料、生态景观、堤顶交通等因素综合确定,具备堤顶交通条件应尽量满足防汛抢险要求。堤身填筑材料宜就地取材,通过工程措施满足堤身填筑要求,少占或不占耕地。有条件的河段,可结合亲水景观要求,采用复式河道断面。堤防(护岸)护坡型式应综合考虑工程安全、血防(有要求时)、生态和当地工程经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迎流顶冲或流速较大河段临水侧护坡宜采用抗冲性强的工程护岸措施,背水侧宜考虑生态护坡型式;流速缓、冲刷性不强,且有防护需求的河段,临水侧宜考虑生态护坡型式;有白蚁、獾等危害动物隐患的河段,应将危害动物防治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4.山丘区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对于山丘区河流,一般河床质较粗,具有跌水、深槽等形态特征的,工程设计要结合村镇和集中连片耕地分布,以防护工程为主,不宜新建堤防,必要时研究设置避洪导洪设施。工程方案设计时,应注意河流自然形态及生境多样性的维护,结合山村环境改善,采用节水、节地、节材、节能等生态友好型工程措施。
5.平原河网地区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平原河网地区应在保障防洪功能为主的基础上,兼顾水系畅通,确保河道行洪通道顺畅,加强河道的疏浚拓卡和堤防工程建设。城镇段在保障防洪功能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整合各类建设资金,协调河流水系与城镇亲水景观的关系,但应避免过度景观化;农村段以保护乡村和农田为主,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基础上,可借鉴农村水系综合治理的经验,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和自然岸坡,结合拦蓄水工程,提高洪水资源化利用水平,增加农业灌溉用水,改善水生态环境和乡容村貌。
6.河道治理工程生态化设计。在保障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倡导统筹考虑与湿地涵养、景观休闲、交通、当地文化传承等多功能的结合,从堤线堤型选择、堤身断面和河段断面设计、防护材料、当地文化传承、生态与景观设计等方面,结合亲水便民设施建设需求,合理选取适宜的工程技术措施,构建河流多样化的滨水空间。
7.建筑物稳定分析计算。应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重视堤防、护岸、河道边坡、穿堤建筑物等的稳定分析计算,合理设定计算工况及边界条件,开展边坡、渗流、抗浮、抗倾、基底应力等稳定计算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满足安全要求。要重视堤防与穿堤建筑物的连接和接触面的设计,避免渗流破坏。
(三)环境保护和征地移民
1.环境保护设计。工程环境保护措施设计应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92-2021)、《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SL492)的有关规定。
2.兼顾河湖生态环境复苏任务。对河湖生态环境复苏需求较为迫切的中小河流,可结合河湖生态环境复苏的工程、植物措施及景观构建进行统筹设计。
3.建设征地。统筹考虑治理各单项工程之间、拟建工程与已(在)建工程之间的关系,统一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处理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征地范围。
(四)信息化设计
1.信息采集和传输。充分利用既有信息化设施设备,合理确定数字底板的信息采集范围、精度、频次,强化感知体系,加强重点河段的水情、雨情以及视频等信息监测采集能力、通信传输能力。
2.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持。在各级水利一张图基础上完善中小河流数据底板,省级数字孪生水网建设要结合中小河流治理等专项工作,建设中小河流数字孪生的各项功能,支撑流域防洪“四预”功能实现,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撑。
(五)设计概算
1.计价依据。设计概算宜依据地方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编制。没有地方计价依据的,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按河道工程标准编制。
2.工程投资。严格依据工程设计,计列工程项目投资以及调度运行管理等必要的管理设施设备投资。
3.分类计列项目投资。对于综合治理项目,根据治理内容宜分别计列防洪类、非防洪类等工程投资。

中小河流有关内容汇总

1.水利部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建设管理办法》(20230701)

2.水利部印发《中小河流治理技术指南(试行)》(20230828)

3.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20140430)

4.《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20110525)

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系统治理的意见(20230315)

6.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40709)


关于印发《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规计〔201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邮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3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指导各地科学合理地确定治理方案,提高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工作质量,水利部、财政部制定了《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水利部 财政部
2011年5月25日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印发的《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指导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工作,科学规划工程布局,合理确定治理方案,规范主要设计内容和标准,提高设计工作质量,提出本指导意见。
(二)本指导意见所指中小河流是流域面积在200至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
(三)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应参照现行有关规范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结合本指导意见,开展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工作。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各设计环节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成果质量。
(四)设计中应加强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认真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测等工作;重视水文分析、河流冲淤演变及河势变化分析,加强整治河宽和堤距的分析论证;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做好土方挖填平衡,减少弃渣占地,并根据加快中小河流治理的原则择优确定施工工期。
(五)工程建设内容要避免与市政园林建设相混淆,生态措施只能放在护岸、护坡、堤防等河道治理工程上,不用于绿化、靓化等市政园林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与市政、园林工程结合实施的项目,应分别列出其工程量和投资,明确资金来源。
(六)中小河流治理中涉及到的占地和移民安置、交通桥梁、环境影响等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并结合各省(区、市)具体情况,做好相应工作。
二、水文
(一)应收集和整理本流域和相邻流域的水文站、雨量站的实测系列资料,收集省区的暴雨查算手册或水文图集,收集以往河道治理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的计算方法和成果,并加强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分析。
(二)参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结合具体资料情况,选择合适的设计洪水计算方法。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附近有较长实测洪水流量资料时,可优先采用频率分析计算方法,直接推求设计洪水;当工程地址及上、下游实测洪水资料短缺时,可根据经审批的省区的暴雨洪水计算方法,由设计暴雨推求设计洪水。
(三)应根据类似地区或相邻河流的设计洪水成果,以及治理河段的历史洪水调查分析成果等资料,对采用的设计洪水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四)涉及排涝工程的,应根据相关规划和涝区自然地理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合理确定排涝原则和标准,划分排涝分区,进行排涝水文计算。
(五)对部分多泥沙中小河流,应进行泥沙分析计算,分析河床淤积演变情况。
三、工程地质
(一)中小型河流治理工程地质勘察工作可以参照《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188-2005)和《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中的相关要求。鉴于全国中小河流分布地域广泛,不同区域的河流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较大,河流治理工程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工程地质勘察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区别对待。
(二)中小河流堤防工程应按已建堤防工程和新建堤防工程分段分类进行工程地质评价,明确主要工程地质问题,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新建堤防工程需对比较线路作出相应的工程地质评价。岩土体物理力学地质建议参数可结合本工程区的地质特点、代表性试验和已建工程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分段提出。存在堤基渗漏问题的堤段,应通过工程地质勘察(已建堤防工程的勘察重点在险工险段区),明确堤基渗漏的性质,分析研究正常运行工况下堤基是否产生渗透破坏,工程措施的建议宜按“允许渗漏但不允许渗透破坏”的原则提出。堤基垂直防渗透应谨慎采用。
(三)护岸工程应根据工程型式,从岸坡地质结构、河势水流状态、岸坡地下水等条件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评价。重力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地基稳定,斜坡式护岸工程的重点在岸坡地质结构的稳定性评价;两类护岸工程均应根据河势水流条件考虑冲刷深度。
对地震动参数大于等于0.10g且存在可液化土层的工程地基,应根据实际地质条件评价地震液化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四)河道疏浚工程地质评价的重点是河道挖深或拓宽后改变了原始河流岸坡稳定条件,在水流冲刷浪蚀作用下可能存在岸坡稳定和岸坡再造问题,应根据岸坡岩土体性质、性质结构、抗冲性能等来考虑,地质建议的岸坡坡度应是地质结构上的稳定岸坡坡度,并参考现状稳定边坡坡比值,当不能保证稳定岸坡成型时宜适当考虑相应的工程措施。
(五)穿堤建筑物地质评价的重点是地基渗透破坏和沉降变形等问题评价,规模较小的穿堤建筑物可结合堤防工程一并勘察,规模较大(如50m3/s以上)的涵闸工程应按单项工程实施工程地质勘察。
(六)堤防工程填筑料一般按就地取材的原则考虑,应重点勘察评价料源的质量和储量。
四、治理方案与规模
(一)应分河段分析河道、堤防和建筑物工程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河道现状安全泄量及其标准,研究明确本项目的建设任务、治理原则和治理范围。确需对规划阶段确定的工程治理范围和建设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和说明。
(二)依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结合河道洪涝灾害特点和防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根据保护的对象和范围,统筹考虑本河流治理对下游的防洪影响,与流域区域防洪标准相协调,合理确定防洪、除涝标准。需要提高标准的,应进行充分论证。
(三)以不侵占河道行洪通道为原则,合理确定治理河段的治导线(河岸线、防洪堤线等)。
(四)应明确河道设计水面线推算的方法、采用参数和主要成果。对干支流洪水、河湖洪水相互顶托的河段,应分析洪水组合和遭遇情况,进行不同遭遇组合的水面线推算,以外包线作为设计的依据。应重视历史洪水水面线及常遇水面线的调查与测量,作为水面线计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经复核河道断面不能满足行洪能力要求时,应综合考虑流域特点、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条件、环境影响、工程占地、工程量及投资等因素,兼顾水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对新建(改建)堤防、现有堤防加固扩建、河道清淤疏浚、堤防与疏浚工程结合等河道整治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选,提出经济合理的河道整治方案。山区河流治理一般不宜新建堤防。
(六)在河道断面满足行洪能力要求的情况下,堤防工程原则上以原有堤防除险加固为主,尽量维持原堤线及堤距。原堤距不满足河道行洪要求的,经分析论证后堤防可适当退建;现有堤防不得向河滩地进建,不得缩窄河道行洪断面。
确需新建(改建)堤防的,堤线选择应按照治导线要求,综合考虑堤线顺直、与上下游协调、与原有堤防平顺衔接等因素,尽量兼顾两岸城乡规划、生产布局和群众利益,经技术经济比选确定。不得将近岸河滩地和低洼地纳入堤防保护范围,维护好现有行洪通道和洪水滞蓄场所。
(七)新建堤防应统筹考虑防护区的排水要求,根据排涝分区和排涝标准,在排水方案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穿堤建筑物的布置、型式和规模;加固堤防涉及的穿堤建筑物,应根据建筑物现状情况,可采取接长加固、拆除重建等处理措施。
(八)对迎流顶冲可能发生冲刷破坏的堤岸,可采取护坡护岸措施。护岸工程原则上应采取平顺护岸形式,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安全实用,便于维护,生态亲水,应避免对河道自然面貌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九)淤积严重或行洪能力不满足规划要求的河道,经比选后采取河道清淤疏浚、卡口河段拓宽切滩等措施,以恢复或提高河道行洪、排水能力;对多沙河道应分析疏浚回淤的可能性,预测、评价疏浚工程效果。
(十)在治理方案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复核确定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
(一)建筑物级别
1、堤防工程级别划分应按《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执行,一般为4级或5级堤防。提高或降低堤防工程级别时,应充分论证。
2、穿堤建筑物(涵管、涵闸、泵站等)的建筑物级别不应低于所在堤防工程级别。防洪墙的建筑物级别应与相应堤防级别相同。具有通航、交通等功能的建筑物,应同时满足相关行业标准。
3、中小河流堤防工程一般可不进行抗震设计;对工程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重要防洪墙及穿堤建筑物应按照《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现行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标准》GB51247-2018)的规定进行抗震设计。
(二)堤防工程
1、一般原则
(1)堤防工程设计应遵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规定执行。
(2)堤防工程的堤顶超高值根据规范计算确定,一般不宜大于1.0m。堤顶道路宽度可结合防汛和管理要求合理确定,一般不大于4.0m,堤顶道路路面结构宜采用泥结碎石型式。
2、堤防加固
(1)对未达标的堤防,应根据现行规范要求复核堤顶高程、堤身和堤基的抗滑及渗透稳定性。
(2)现状堤坡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建材、占地、交通和地形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放缓边坡、加高培厚等方案,合理确定堤防边坡加固型式。拆迁量较大的堤段,经综合比较选择加高防洪墙、增设防浪墙或结合路面加高方式。
(3)堤身、堤基稳患处理,应在综合分析堤身填筑质量、堤基地层结构、历史险情等资料的基础上,经综合比选后,选择合理的除险加固措施。对堤身填筑质量差、散浸、渗漏等堤身隐患,应综合比较堤身灌浆、土工膜、搅拌桩、冲抓套井粘土回填以及加设下游反滤排水等方案,选定经济合理的处理措施;对堤基渗透破坏情况,可根据地层结构、险情情况,结合必要的渗透稳定分析,可采用堤后盖重结合排水或垂直截渗型式;对堤防背水侧坑塘,结合堤基渗透稳定分析,可采取填塘固基措施。
3、新建堤防
(1)对新建堤防,应根据河道整治和防洪要求,经过比选,合理选定堤线和堤距布置。
(2)根据河道行洪断面、地形地质条件、当地材料以及占地情况,合理确定堤防结构型式。受地形条件或已建建筑物限制、拆迁量大的河段,可采用防洪墙等型式。
(3)土堤设计应根据筑堤材料物理力学特性,经抗滑及渗透稳定分析后,合理确定断面结构型式,并提出填筑材料质量要求及填筑标准要求。
(4)防洪墙设计应对重力式、衡重式、悬臂式等结构型式进行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应计算防洪墙稳定、地基应力及结构应力。
(三)护坡和护岸工程
1、中小河流堤防护坡型式宜与自然和谐,除必须采用硬护坡的堤段外,可采用水泥土、草皮护坡型式。背水侧可采用草皮护坡。
2、对崩岸、塌岸、迎流顶冲、淘刷严重堤段,应采取必要的护岸措施。
(1)护岸型式宜优先选用坡式护岩。受地形条件或两岸建筑物限制时可采用墙式护岸。
(2)护岸工程上部护坡措施应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有生态、环境要求的城镇段堤防,经论证后常水位以上可采用生态型硬护坡或框格草皮护坡。上部护坡顶部高程应超过设计洪水位0.5m。
(3)护岸工程下部护脚措施可根据水流条件、河势条件、材料来源等,选用抛投体、沉枕或沉排等方式。护脚顶部可设置枯水平台,枯水平台顶部高程高于设计枯水位0.5~1.0m,滩岸护坡顶部高程宜与滩面相平或稍高于滩面高程。
(四)清淤疏浚与清障工程
1、应根据河道整治工程总体布局,结合河道治导线确定疏挖范围。疏挖后应使河槽与河岸保持稳定,满足边坡稳定的要求。
2、河道需扩挖时,应沿滩地较宽的一侧或沿凸岸扩挖,并尽可能使河线顺直。疏挖段的进、出口处应与原河道渐变连接。未经充分论证,不宜改变整治河段的河道比降。
3、应根据当地地形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合理选择排泥场地,并尽量采用环保型清淤疏浚方式。
4、应对河道内垃圾及支堤(交通堤)等碍洪构筑物进行清除。
(五)穿堤建筑物
1、应根据堤防现状、险情情况和质量检测成果分析、对穿堤建筑物进行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必要时,可对现有穿堤建筑物进行封堵、合并。根据防洪排涝需要,经论证,可配套新建部分穿堤建筑物。
2、新建穿堤建筑物选址及施工方法等需结合排涝要求、河道整治情况及堤防现状,经综合比选确定。
3、新建穿堤涵管、涵闸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对夯实、换填、人工复合堤基等加固措施进行技术经济比选,采用桩基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建筑物基础不满足渗透稳定要求时,可调整基础结构或采取水平或垂直防渗透破坏措施。
4、现有跨河闸、坝、桥等跨河建筑物,对影响堤防安全和对河道过流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可结合河道治理方案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六、工程管理
(一)应明确工程建设管理要求。要按照以县为单位打捆组建项目法人的原则,明确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提出建设管理的各项要求。
(二)应提出工程管理要求。落实人员编制,明确管理范围、任务和职责,落实管理运行费用来源。所治理河道已有管理机构的,工程建成后原则上应由原河道管理机构管理,不再设置新的管理机构。
(三)对堤防加固工程、护岸工程和河道疏浚工程原则上不新征管理用地,对新建堤防根据堤防级别和相关规范设置护堤地。护堤地宽度应从严控制,以减少占地和投资。
七、设计概算
(一)中小河流治理要从严控制投资,工程设计概算原则上采用地方标准。
(二)以编制年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价格水平年。
(三)基础单价的编制应满足编制规定、工程设计的要求。在满足质量、供应能力的前提下,就近选取主要材料的供应地。按照工程设计确定的供应方式,合理计算主要材料价格。
(四)为合理编制工程投资,主要材料钢筋、水泥、油料应限价进入工程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与限价的价差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单价表中,并单独出项。地方有限价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无限价标准的,参照以下限价标准执行:钢筋3000元/吨,水泥300元/吨,汽油3600元/吨,柴油3500元/吨。
(五)工程单价应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规划内相关要求并结合中小河流治理的特点,按照合理、经济的方法编制。
(六)按照工程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项目,严格控制管理房屋、通信、监视、监控、交通等设备、设施的标准及投资。
(七)独立费用中不再计列生产准备费、定额编制管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独立费用。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计算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设计费。
(八)工程征地移民、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程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概算。